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
结果导致相应的医药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无法报销。
员工能找单位索赔吗?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为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1年5月,王某在工作过程中负伤。事故伤害发生后,某公司未进行工伤申报,王某于2022年1月自行向平江县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经认定,王某在工作时所受的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王某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了应由用人单位赔偿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待遇共计107000元。
随后,王某又向平江县工伤保险中心申请支付医药费报销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共计143090元。
平江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依申请支付了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400元,但王某治疗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0690元,平江县工伤保险中心表明不予支付,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某公司拒绝支付该笔费用,王某遂将对方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前述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本案中,王某负伤后,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用人单位即某公司承担。
经法院释法明理,王某与某公司达成和解,公司当庭支付了王某主张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万元,王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基金具有向工伤职工支付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为避免用人单位隐瞒不报、拖延申报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四款作出了相关规定,意在督促用人单位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及时申报工伤,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良性运转。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既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亦有在法定期限内积极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来源:湖南高院、平江县人民法院
温州木材集团 前身温州木材厂创办于1952年,是浙江省森工局下属重点国有企业,于1991年5月组建温州木材集团公司,是原温州市重点国有企业,2010年12月根 据国有资产整合重组有关规定,企业整体并入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12年8月27日完成公司制改造,现名称变更为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