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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捡到手机后向失主索要感谢费,这种操作能被法律允许吗?

发布时间:2025-04-23 浏览次数:


宋某在马路上捡到一部iphone,

归还条件是要求机主支付感谢费,

这个请求,

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2日,王某在商店门口遗失苹果手机一部(2023年10月购买,购买价格10000元),报警后发现系宋某拾得。民警与宋某联系询问其是否拾到一部手机,并要求物归原主。宋某承认捡到手机,但要求失主支付600元感谢费。


  此后,民警多次与宋某电话沟通归还事宜,被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经多次协调,宋某同意将手机邮寄至派出所,但却换了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失主王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宋某则应赔偿手机款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手机丢失后,经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可以证实系宋某拾得了该手机。但宋某不予返还拾得的苹果手机,在公安部门多次催促后,宋某邮寄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到公安机关。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案涉手机购买于2023年10月,距离丢失时已过三四个月,手机应有一部分折旧,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酌定手机价值为8000元。故依法判决宋某向王某返还手机,如不能返还,应赔偿王某损失8000元。对于拾得人宋某要求支付感谢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拾他人遗失之物,应当予以返还,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以上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以后,有通知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对拾得物既可以主动找到失主归还,也可以将遗失物上缴到有关部门,但无权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依照以上规定,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仅包括在管理或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比如保管手机产生的保管费,送还手机支出的交通费等。对于所谓的感谢费,并非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拾得人要求失主支付感谢费,既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即如果失主明确表示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感谢费的,在拾得人送还遗失物之时,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感谢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来源:山东高法、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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