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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普法课堂:以案释法(二十七) 承租人拖欠融租费用,出租人如何反败为胜?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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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拖欠融租费用,出租人如何反败为胜?

案情简介


一、20171222日,大唐租赁公司(出租人)与蛟河公司、凯迪公司(共同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大唐租赁公司购买一批生物发电设备并租给凯迪公司;租赁本金为3.65亿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计算共6年,保证金为1500万元;手续费为6679500元;租赁物留购名义价款100元;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则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大唐租赁公司即向蛟河公司提供融资款3.65亿元,201857日,凯迪公司发出关于公司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触发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大唐租赁公司遂要求蛟河公司、凯迪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大唐租赁公司将蛟河公司、凯迪公司起诉至吉林省高院,该院一审判决蛟河公司、凯迪公司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另行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本金加利息4.09亿元,并以起诉前应付未付的租金1855万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大唐租赁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凯迪公司、蛟河公司不服,认为对于加速到期的租金部分,凯迪公司不应当以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利率计算利息,故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计算租金及违约金的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出租人有权单独就融资租赁合同向承租人主张违约损失。


案例点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融资租赁合同租期未到时出现租金违约,承租人责任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租金加速到期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均明确,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全额支付剩余租金及留购名义价款,或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标的物。因此,本案中大唐公司要求凯迪公司、蛟河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于法有据。

其次,关于剩余租金利息计算问题。《融资租赁合同》对违约情形下剩余租金“本金”与“利息”的关系未做约定。根据债务人违约导致债务加速到期的通常含义,在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所应立即付清的“全部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应理解为所有未到期租金之和,即包括剩余本金及合同约定的利息。

最后,关于违约金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到期租金、手续费的,承租人应就延迟支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在诉讼中被确认加速到期部分租金不应当被理解为合同中约定的“到期租金”。根据公平原则,应确认违约金计算基数为起诉前凯迪公司、蛟河公司欠付的租金185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第六十五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承租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一)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

(三)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仍然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七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ND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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