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具有较强的安防作用,当前智能门锁在很多小区中被普遍使用,许多中高端智能门锁不仅具备人体感应和人脸识别功能,有的还有拍照录像和远程监控功能。智能门锁通常安装在居民楼宇楼道或电梯间等同层邻居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间内。因空间狭窄,住户大门相邻,安装使用智能门锁的邻里之间很容易因隐私和生活安宁问题产生矛盾纠纷。
那么,什么情况下使用智能门锁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如何平衡隐私权保护与智能门锁使用权之间的关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何锐结合一件“小案”为大家分析了其中的法与理。
案情简介
日前,当事人李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邻居王某拆除安装在自家大门上正对李某家大门的监控摄像设备、删除监控摄像设备内存储的涉及李某的影像信息、停止侵权并道歉等请求。
经法院查明,李某与王某为邻居,两家房屋为一梯两户,大门正对,两门相距(楼道宽度)约2.29米。王某家的门锁已更换为电子门锁,门锁上有显示屏。经现场勘验,智能门锁内置摄像头,现场激活后可以看到李某家大门的上半部分。现李某因智能门锁涉及侵犯其隐私,双方发生纠纷。
以案说法
智能门锁不同于监控设备,其本意在于住宅安全防护和使用便利,因此相关纠纷的审理应基于实际情况,通过现场勘验综合分析智能门锁功能对隐私权侵害的情况,最终通过比例原则的应用,对智能门锁使用人的使用权作出必要性范围内的克减,同时尽可能保证智能门锁所有人使用门锁的利益,以期满足两种冲突权利的衡平。
一、关于智能门锁的抓拍图像功能
首先,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方式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在人体感应功能关闭的情况下,只有触碰智能门锁尝试开锁才能引发抓拍。李某家人进出家门、坐电梯、走楼梯等在楼梯间公共区域活动不会被摄像头抓拍。
其次,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内容主要是开锁人的头像。触碰智能门锁才会引发摄像头抓拍。一般情况下,摄像头抓拍形成的图像不会过多涉及李某家。从方向上看,智能门锁激活后可以看到李某家大门的上半部分,即便拍照时碰巧遇到李某家开门,这种抓拍的概率较低,尚不足以认定构成对李某隐私权的侵犯。
再次,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目的主要是安全防御,而非图像采集。抓拍功能主要是防止有人恶意开启或破坏门锁,抓拍前会有监控提示,明确告知恶意人员有监控,警示、劝阻恶意人员停止企图进入室内或破坏门锁的活动。抓拍功能留存的图片主要是留存开锁人信息,为后续的维护个人权益提供线索。虽然抓拍的图像内容可能涉及公共区域信息,但是,抓拍图像的目的不是为了采集信息、恶意收集他人隐私。
因此,王某家智能门锁抓拍功能系被动启动,抓拍内容主要是开锁人图像,目的主要是安全防护,该功能不侵犯李某隐私权。
二、关于智能门锁人体感应功能
首先,本案中智能门锁可能记录李某家人出入家门信息。根据法院现场勘查情况,智能门锁感应的有效距离是0.5米左右。在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李某家人无论是坐电梯还是走楼梯,都有可能会触发王某家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引起智能门锁进入开锁比对程序,智能门锁会记录开锁时间。对于李某家人来说,出入家门信息属于不愿被他人了解的个人隐私。
其次,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可能导致李某家人不安。智能门锁自动感知人体信息,自行启动摄像头拍摄程序,智能门锁屏幕会显示楼道及李某家入户门上半部分图像。李某家人无论是进出家门还是进出电梯,都可能碰到门口的摄像头启动,同时伴随着摄像头灯光亮起、智能门锁屏幕显示李某家人图像。从常情常理看,无论是谁,家门口频繁启动的摄像头都会让人处于不安之中。
因此,在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王某家智能门锁感应系统可能会记录李某家人出入信息,让李某家人处于一种被监控的状态,侵害李某家人正常生活的安宁,侵害李某隐私权。而在智能门锁感应系统关闭的状态下,智能门锁不主动启动摄像头拍照功能,不自动开启人脸识别功能,不侵害李某隐私权。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令王某应关闭智能门锁感应功能,不得擅自开启感应功能,否则构成对李某隐私权的侵害。
以案讲理
一般而言,智能门锁在正常情景下依法合理使用,是智能门锁使用人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是也应看到,随着智能门锁的功能发展,包括人脸识别、远程可视猫眼、实时监控、抓拍存储图像等功能的智能门锁不断被推出,而且常以超远距离感应、高清摄像监控、广角镜头观察为卖点。智能门锁虽然主打安防功能,但有时却发挥了远程监控和拍摄的作用,对于比邻而居的同层邻居而言,这种智能门锁是否会对个人隐私造成侵犯,是否超出了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范畴,邻居是否可以提起相应诉讼,如何合理使用智能门锁避免发生纠纷,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
从法益保护优先性来看,智能门锁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住宅安全防护和使用便利,隐私权保护则事关个人尊严、满足感和安全感。从相邻容忍的必要范畴及“较大利益”原则可知,对于智能门锁的使用如果并无紧迫性和必要性需求,法益保护的优先性应倾向于对相邻人隐私权的保障。具备人体感应和记录、抓拍信息功能的智能门锁可能会对邻居的私密空间造成侵扰,甚至非法收集、处理他人的秘密信息,以致侵害私人生活安宁。
邻里因智能门锁引发的隐私权纠纷,常因双方合理利益诉求不同难以调和。为了避免相关纠纷的发生,法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智能门锁生产者及经营者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将智能门锁特定情形下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纳入自身产品研发及销售的考量之中,相比拼功能丰富、摄影摄像清晰度高、距离远等技术指标,更应将产品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融入产品设计生产之中,在销售时做到风险告知及善意提示,引导消费者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的产品。
二是消费者在选择智能门锁时,建议站在换位思考的角度,假设邻居使用该门锁相应功能,是否会对自己的生活和隐私造成影响,以同理心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可区分功能的智能门锁。
三是邻里相处如发生龃龉或矛盾,彼此真诚交流各退一步往往是解决日常问题最好的方法,办法总比困难多,“远亲不如近邻”,希望邻里间能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睦相处,互帮互助。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法制文萃报》总第2792期5版
温州木材集团 前身温州木材厂创办于1952年,是浙江省森工局下属重点国有企业,于1991年5月组建温州木材集团公司,是原温州市重点国有企业,2010年12月根 据国有资产整合重组有关规定,企业整体并入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12年8月27日完成公司制改造,现名称变更为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