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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明知驾驶员酒驾仍同乘,风险谁担?

发布时间:2024-06-25 浏览次数:

  明知驾驶员酒驾,还搭乘对方的车同行,结果出了事故,人受伤、车受损,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小聚饮酒后,李某驾驶面包车载王某途经工业二路某处逆向行驶,与牛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牛某、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王某无法查询到李某驾驶的车辆是否投保车上人员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09794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载王某)与牛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事实清楚。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争议问题为李某是否存在减轻赔偿义务的情形,本院认为,李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对于王某的损害,具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驾驶人李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搭乘其汽车,则表明其愿意自担相应风险,故应当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王某对于其所受损害应自负20%责任,李某应负担80%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车辆虽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但李某系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乘客明知驾驶员存在驾驶风险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损害赔偿的案例。作为同乘人员,或好意同乘或有偿乘坐,在明知驾驶人存在无证、醉酒等不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乘坐其驾驶的车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损害,其应该自担一部分责任,减轻驾驶员的部分责任。通过乘坐人员的自担风险,不仅仅是对乘客自身的一种保护,也是对驾驶人员的一种监督,督促驾驶员文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山东高法、章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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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木材集团 前身温州木材厂创办于1952年,是浙江省森工局下属重点国有企业,于1991年5月组建温州木材集团公司,是原温州市重点国有企业,2010年12月根 据国有资产整合重组有关规定,企业整体并入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12年8月27日完成公司制改造,现名称变更为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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