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 个人养老金账户被冻结,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不久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案件,给出了答案。
吴某是一名企业职工,辛苦了大半辈子,到了退休年龄,本应享受快乐的退休时光,没想到自己的资金账户突然被冻结了。原来,2019年6月,一家公司向银行申请了一笔约380万元的贷款,该公司负责人找到吴某等6名朋友,让他们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碍于情面,吴某等人在相关协议上签字,为该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未如期偿还本息。银行将该公司及吴某等6人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及吴某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6月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其余5人另案处理)。
吴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账户是其养老金账户,每月从中领取的社保养老金是唯一生活来源,且目前其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申请法院停止对其养老金账户的执行行为。
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等规定,均赋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养老金予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权限。
该案在执行期间,七星区人民法院虽然冻结了吴某的养老金账户,但为其保留了必要的生活费,只是对其余款项进行冻结、扣划。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吴某养老金账户并无不当,其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七星区人民法院驳回吴某的执行异议后,吴某没有提出复议。
担保行为,并非简单地“签个字”“捧个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合同上签字确认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被担保人没有偿还能力、无法履行合同时,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担保有风险,切勿因“盲目讲义气”“不好意思拒绝”等主观认知偏差使自己陷入纠纷。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广西高院